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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与张宝亮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执字第1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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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地址:龙口市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孙伟涛,任行长。被执行人:张宝亮,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商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宝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宝亮在2013年8月28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宝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宝亮在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世梅

书记员::王绍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