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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同顺、尹彦琴与朱保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6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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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同顺。申请执行人尹彦琴。被执行人朱保明。

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朱保明名下的牌照为冀D号豪泺牌红色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任洪波

书记员:孔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位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位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