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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克雄执行案裁定书

(2013)武法执字第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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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克雄。被执行人贾之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正民一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贾之晓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3年10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之晓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贾之晓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及其他款项伍万(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江杰

书记员:黄建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