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克雄。被执行人贾之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正民一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贾之晓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3年10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之晓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贾之晓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及其他款项伍万(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江杰
书记员:黄建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