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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枣刑初字第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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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刑诉(2013)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将量刑规范化纳入庭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英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侵犯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XX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马超

书记员:刘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