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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石家庄三友正和建筑材料添加剂有限公司与赵拴春等-执行纠纷裁定书

(2013)晋执字00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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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三友正和建筑材料添加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丽,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拴春被执行人赵领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商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赵拴春名下存款。扣划被执行人赵领欣名下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江深执行员高利虎执行员王英占

书记员:李战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