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三友正和建筑材料添加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丽,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拴春被执行人赵领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商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赵拴春名下存款。扣划被执行人赵领欣名下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江深执行员高利虎执行员王英占
书记员:李战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