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书娟。被执行人王建入。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2)晋卓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书娟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书娟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2)晋卓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江深执行员高利虎执行员王英占
书记员:常建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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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书娟。被执行人王建入。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2)晋卓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书娟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书娟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2)晋卓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江深执行员高利虎执行员王英占
书记员:常建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