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晋州市海纳线材制品厂负责人韩松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宋占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3)晋商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宋占奇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江深执行员高利虎执行员李战水
书记员:王英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