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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邵阿平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晋执字第00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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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邵阿平被执行人晋州市文化中心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商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立案执行。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商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学彬执行员姚云豹执行员李志杰

书记员:梁延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