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文生被执行人:承德县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汉凌
终结承双人劳仲案字(2013)第0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山审判员:栾春华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荆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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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任文生被执行人:承德县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汉凌
终结承双人劳仲案字(2013)第0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山审判员:栾春华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荆大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