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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文生与承德县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承执裁字第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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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任文生被执行人:承德县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汉凌

终结承双人劳仲案字(2013)第0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山审判员:栾春华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荆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