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建成。被执行人闫志新。
本院在执行李建成与闫志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本院(2009)承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09)承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