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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建成与闫志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承执裁字第2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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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建成。被执行人闫志新。

本院在执行李建成与闫志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本院(2009)承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09)承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