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星光被执行人:承德中磊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忠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星光与被执行人承德中磊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县劳人仲案字(2012)第8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山审判员:栾春华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荆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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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星光被执行人:承德中磊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忠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星光与被执行人承德中磊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县劳人仲案字(2012)第8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山审判员:栾春华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荆大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