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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健与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承执裁字第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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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肖健被执行人: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健与被执行人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有履行能力,但未主动履行承县劳人仲案字(2013)第83号裁决书中裁决的给付义务,故我院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县劳人仲案字(2013)第8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山审判员:栾春华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荆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