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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丽丽、董曙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承执裁字第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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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姜涛局长被执行人:孙丽丽被执行人:董曙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孙丽丽、董曙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2)1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山审判员::王子君审判员::赵立新

书记员::荆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