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姜涛局长被执行人:孙丽丽被执行人:董曙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孙丽丽、董曙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2)1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山审判员::王子君审判员::赵立新
书记员::荆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