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霍金旺
张悦存被执行人:承德县永兴花岗岩矿法定代表人:张国东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霍金旺、张悦存与被执行人承德县永兴花岗岩矿劳动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县劳人仲调字(2013)第10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山审判员:栾春华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荆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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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霍金旺
张悦存被执行人:承德县永兴花岗岩矿法定代表人:张国东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霍金旺、张悦存与被执行人承德县永兴花岗岩矿劳动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县劳人仲调字(2013)第10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山审判员:栾春华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荆大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