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河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松田,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冀民一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三河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河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三河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河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郑江涛
书记员:卢雅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