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法定代表人牛纳新,该营业部行长。被执行人廊坊市明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解放道** 法定代表人扈瑞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廊坊市北方云鹏糖烟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西道** 法定代表人刘永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廊民三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廊坊市明华建材有限公司、廊坊市北方云鹏糖烟酒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廊坊市明华建材有限公司、廊坊市北方云鹏糖烟酒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廊坊市明华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7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廊坊市北方云鹏糖烟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郑江涛
书记员:卢雅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