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昌荣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悦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斐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清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清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清波,男,1962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成卫文,女,1968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杜红民,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洪仲调字第41号调解书,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洪中执字第10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路号车间以及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3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南昌荣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抵押物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麓云路100号第11-14号车间以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俊华审判员:李洪保审判员:俞国栋
书记员:熊震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