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林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彭白娜,该公司总经理。
被子行人:江西省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建县。法定代表人:章晓菊,该公司总经理。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做出的(2013)赣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省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汇款701411.62万元及赔偿南昌市林丰物资有限公司损失1529641.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江西省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8671.65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国
书记员:李学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