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新建县力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建县。法定代表人:胡才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易克。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易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小芬,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易克,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江小芬、易克银行存款1250.536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俊华
书记员:李学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