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高超,住隆化县。
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高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隆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伟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高超履行给付0.76246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超于2013年5月27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隆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静乃动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