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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江西泰臣钢铁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洪中执提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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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负责人:郭林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泰臣钢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聂树元。被执行人:江西汇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余定桃。被执行人:南昌市驰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罗来塘。被执行人:余定桃,女,汉族,1956年3月18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黄涛,男,汉族,1978年8月21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余静,女,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桃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泰臣钢铁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汇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市驰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余定桃、黄涛、余静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支付本金98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4548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根据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的申请,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执行。2013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3)洪中执提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提级由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泰臣钢铁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汇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市驰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余定桃、黄涛、余静所有财产已因其他案件被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目前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的执行标的为98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12月12日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98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泰臣钢铁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汇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市驰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余定桃、黄涛、余静所有财产已因其他案件被查封,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桃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俊华审判员:李洪保审判员:厉建军

书记员:熊震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