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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郭耀东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武侯刑初字第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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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耀东。辩护人罗汉林,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3)第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耀东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郭耀东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科、吴尚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耀东及其辩护人罗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耀东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该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郭耀东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耀东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耀东伪造国家机关证件45本,印章8枚,系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郭耀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耀东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从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赖武梨人民陪审员:裴幼郡人民陪审员:张涛

书记员: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