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志航。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3)第771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尹志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尹志航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志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志航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尹志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尹志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之日起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赖武梨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