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3)第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波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雷波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卫、代理检察员高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波犯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雷波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构成本罪的主体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被告人雷波的工作职责是治安巡逻、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波不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故其不能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但是被告人雷波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有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波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赖武梨人民陪审员:张惠林人民陪审员:佘朝连
书记员: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