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守强。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3)第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守强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钟守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守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守强伪造武装部队印章七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钟守强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钟守强伪造印章七枚,系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犯罪案件,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国防利益,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守强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从2013年9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赖武梨人民陪审员:张惠林人民陪审员:戴克果
书记员: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