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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3

(2013)钦民申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2013)钦民申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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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佳蔚。委托代理人陈泽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远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恩政。

委托理人张明喜,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佳蔚因与被申请人李远通、李恩政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钦民三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佳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显钰审判员:米建民审判员:黄其雄

书记员:刘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