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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莫╳╳与被执行人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钟法执字第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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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莫XX。被执行人吴XX。

申请执行人莫XX与被执行人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2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2)钟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付了全部7600元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钟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海田审判员:陈庆明审判员:邓有光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