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世宽。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世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世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世宽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世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董世宽非法持有枪支四支,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董世宽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本院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世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卢晓琴人民陪审员:朱德瑾人民陪审员:曾宪和
书记员:廖美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