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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陶╳╳与被执行人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钟法执字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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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陶XX。被执行人陈XX。

申请执行人陶XX与被执行人陈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钟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3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债权及利息。至此(2010)钟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钟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海田审判员:邓有光审判员:陈庆明

书记员:左绍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