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XX。被执行人陈XX。
申请执行人陶XX与被执行人陈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钟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3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债权及利息。至此(2010)钟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钟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海田审判员:邓有光审判员:陈庆明
书记员:左绍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