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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钟法执字第50-1号执行裁定书

(2013)钟法执字第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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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永益。申请执行人蒋兰凤。被执行人潘春存。被执行人龙春娇。被执行人潘绍柱。被执行人桂晓红。

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钟法执字第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潘绍柱在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4356)的存款2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潘绍柱在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4356)的存款2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泉审判员:周海祥审判员:邓有光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