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莫╳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钟法执字第10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X 被执行人莫X

申请执行人何X与被执行人莫X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钟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2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尚未到位款项7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钟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海祥审判员:唐泉代理审判员:冯邕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