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X 被执行人莫X
申请执行人何X与被执行人莫X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钟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2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尚未到位款项7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钟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海祥审判员:唐泉代理审判员:冯邕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