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XX 被执行人钟山县第一中学,地址:钟山县城一中路。
申请执行人郭XX与被执行人钟山县第一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钟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08)钟法执字第6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共计65000元,尚欠63169.98元及利息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5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尚未到位款项13159.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钟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海田审判员:陈庆民代理审判员:冯邕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