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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贤成与韦善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荔法执字第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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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贤成,被执行人韦善存,

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惠鸣

书记员:廖群山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