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荣群。申请执行人:罗竣昽。被执行人: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陈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荣群、罗竣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2012)永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贤斌审判员:钟翔审判员:张德连
代理书记员:范修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