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柳具,绰号“阿柳”,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覃献,绰号“阿德”,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刑诉(2013)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柳具、覃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柳具、覃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柳具、覃献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柳具、覃献的指控成立。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柳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覃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齐颂梅人民陪审员:黄柳明人民陪审员:杨玲
书记员:曾湘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