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037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马××自治县x××乡xx村××外队××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召中,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乙,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039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自治县x××乡xx村××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曾加,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兆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周召中,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曾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4日17时许,吴xx驾驶牌号为桂A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为桂Axx**号半挂车由凤山县xx乡沿S208线往巴马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43KM+200M路段(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村街上)时,先后碰撞了停在路边或者行驶中的6辆机动车,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轻微伤以及七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死者家属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提出现金赔偿或者由肇事司机签订埋葬费协议,在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于当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便指使死者家属将死者尸体滞留在事故现场路中间并搭棚摆设灵台堵路,煽动周边200多名群众用车辆、木头、砖块等物堵住灵台两端公路及xx街老路,不允许任何车辆通行,以此向政府施压,要求肇事者支付赔偿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乡、村三级相关部门前往处置,黄某甲、黄某乙等家属因尚未得到赔偿金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将尸体抬走,其他堵路群众对现场执法人员谩骂、威胁。次日15时许,在政府垫付现金人民币15万元后,黄某甲、黄某乙才组织人员将尸体抬走,后堵路群众见状自动散离。该堵路事件造成S208线xx街上路段十几个小时的交通瘫痪,100多辆车滞留于该路段,给交通道路的正常运行带来极大影响,同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黄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4日其堂嫂在xx乡xx街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者亲戚(包括黄甲)为了尽快得到赔偿款,便在事故现场搭棚办丧事,xx街上一带的群众也来帮忙堵路。后政府相关部门前往劝阻和疏导,但死者亲戚拒不将尸体移开,不让任何车辆通行。期间,堵路群众抓石头、木棒要围攻公安民警。次日下午15时许,死者亲戚与政府谈妥赔偿事宜,先由肇事方赔偿15万元,剩下的按法律程序处理,多还少补。收到赔偿款后,死者亲戚就拆掉摆放尸体的工棚并把尸体移开,堵路群众知道收到钱后,自动搬走堵路的石头和木棒,让车辆通行。提出赔偿金主要是黄某甲和黄某乙,最后也是由他们决定,其主要负责帮黄某甲、黄某乙传话给肇事方和处理事故的政府部门。2、证人白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4日18时许,其从巴马县城驾驶车牌号为桂Lxx**的北京现代小轿车回老家到xx街上时,发现xx村xx屯的人在堵路,后得知是该屯有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者家属为了获得高额赔偿就组织亲戚、邻居去堵路要求司机赔偿。当时黄某乙也在现场堵路,黄某乙看见其后便喊其使用其小车参与堵路,次日10时许,其将其小车移开。3、证人姜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4日,其驾驶其柳微车回家,当行驶至xx街上附近的xx洞口时,发现有人在xx街上堵路不让车辆通行。其认为其是xx街上人,堵路人应该会让其通行,于是继续往前开,当行驶至xx村口时,发现路上放有木头和水泥砖,车辆无法通行,其便将车停放在该处。参与堵路有xx屯、xx屯、xx村、xx街上的人。听堵路的人说,死者家属提出50万元的赔偿,不得就在现场搭棚办丧事堵路,因堵路无法通行的车辆大约有四、五公里这样。4、证人白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4日18时许至次日15时许,因xx屯一妇女被车碰撞死亡,该妇女亲戚为了得到高额赔偿,便组织xx屯、xx屯、xx街上的人去堵路,xx屯的人主要是黄某甲等人组织,xx屯的人主要是黄某乙等人组织,其是xx屯人也自然参与其中,主要是通过将尸体摆在路中间,两头用车子、木头拦路,S208线坡月街上路段完全堵塞。提出赔偿金时有的说要30万,有的说要50万,最后是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去参与谈判。期间,交警部门到现场要疏通道路,但死者家属没有将尸体移开,并叫大家不要移开堵路的障碍物。5、证人施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4日,其表姨在xx街上发生车祸死亡,死者家属黄某甲等人要求司机赔偿几十万,肇事司机不愿意。后其与死者家属一起堵路让政府重视,予以出面帮解决几十万的赔偿。黄某甲等人讲如果不赔钱就将尸体放在现场不搬走,黄某甲讲这句话时有三、四百人在场,所以村里的人就一起在那里守着尸体。参与堵路的有x屯、xx屯的人,大概有四、五百人,堵路造成巴马至凤山交通完全中断,过往的车辆有的停在路边等待,有的调头返回巴马或者凤山。期间,县政府有关部门到场要求我们搬走尸体,但黄某甲、黄某乙等死者家属均表示得到赔偿后才搬走尸体,所以我们就继续在那里堵路。当政府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到场准备搬走尸体和拖走堵路的车辆时,很多村民就上前阻挠、拦截、辱骂,其均得参与。后来死者家属得到15万元的赔偿款后,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同意将尸体搬走。6、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4日下午,xx屯的黄xx在xx街上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者家属提出50万元的赔偿要求,得不到赔偿就组织群众堵路,死者家属在事故现场路中间搭棚,摆设灵台。次日9时许,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煽动群众向政府施压,要求50万元赔偿金,否则继续堵路。5日那天,群众在事发现场和xx洞附近围堵现场工作人员时,其参与其中,中午12时许,群众差点与公安民警发生冲突。到15时许,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与政府部门达成赔偿协议领到钱后,死者家属才抬走尸体,公路才得到疏通。7、证人黄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9时许,其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当行驶至xx街上垃圾场时,发现坡月街上很多人在那里堵路,其没有办法将车开回家。其下车发现路中间有木头拦路。经了解得知,当日下午xx屯一妇女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者家属与司机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便组织xx村的人在事故现场堵路,因为双方没有当场达成协议,xx村的人一直堵路到次日15时许。参与堵路的有xx村的很多人,但主要是死者的两边家属,其他人发现在哪里有争执就到旁边助威而已。堵路造成所有过往车辆不能通行。8、证人黄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的一天17时许,在巴马至凤山二级公路坡月街上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坡月xx么屯的一名妇女死亡。肇事司机没有当场赔偿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就将死者尸体摆放在路中间,并搭设帐篷,有二十多个死者家属在帐篷里守灵,所有来往车辆无法通行。死者家属有死者的哥“xx”、死者爱人的哥“xx”等人。堵路期间,公安民警到场疏通道路,死者家属一直在帐篷里拒不离开。9、证人黄丁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4日23时许,其从南宁回到xx砖厂,发现公路上停了很多车。后经了解得知当日xx街上发生交通事故致xx屯一妇女当场死亡。死者家属为了得到50万元的赔偿,就在事故现场搭棚、摆设灵堂,并组织他们堵路。后其也参与堵路,因为街上的人都去了,其担心被指责及今后有困难别人也不帮忙。次日6时许,有很多人围着灵堂,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煽动群众要求赔偿50万,否则就继续堵路,并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争执。10、证人白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4日至5日,其参与在xx街上堵路。堵路期间,其看见死者家属将死者尸体摆放在坡月村卫生室前面的公路上,并搭棚,约有二十个家属在帐篷下守灵,旁边围了很多群众。有很多人参与堵路,其记得有“xx”、“xx”等人。堵路造成巴马、凤山之间的所有来往车辆无法通行。堵路期间,公安民警到场疏通道路,家属一直坐在帐篷下没有移走,旁边的群众也没有散开。次日15时许,我听见“xx”讲散了,我们xx群众就散了。11、证人黄戊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4日17时许,在xx街上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妻子黄xx死亡,后其一直守护在其妻子尸体旁,赔偿的事主要是由黄某乙和黄某甲负责。当晚交警现场勘察结束后,要求其处理尸体,但肇事司机还没有给予其赔偿,所以其没有将尸体移走,一直放在公路上。当时在场的亲戚有几十人,其中有黄某乙、黄某甲等人,附近也有很多群众到场。12、证人杨甲的证言,证实其在xx街上经营饮食、住宿于一体的xx,2012年3月4日xx街上发生的堵路事件对xx的经营产生严重影响,其客人进不来,出不去。饮食的原料无法采购,供应不足。13、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4日xx街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属为了得到高额赔偿,将死者尸体放在事故现场、搭帐篷、设灵堂、组织群众用石头、木头堵路。在县政府、公安等相关部门到场处理时,堵路群众对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威胁。后在政府垫付15万元赔偿款后,死者亲戚才将尸体移走,道路恢复通车。堵路行为持续20多个小时,给过往的车辆和行人带来极大不便。14、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4日xx街上堵路事件造成交通中断21个小时,堵路人用石头、木头拦路,谁想搬走这些东西,堵路人就群起围攻,公安民警去搬都被围攻。其车辆也被堵在路上,第二天交通恢复后才得以开走。15、证人李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巴马县公交车司机,2012年3月5日8时许,其驾驶公交车到平寒村路段时,发现前面堵路,滞留的汽车排得很长。其下车查看得知是xx街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家属与肇事司机协商赔偿未果,便组织群众堵路。看见死者家属将尸体放在公路上,搭帐篷,设灵堂,堵住巴马至凤山的二级公路。县政府组织公安等部门到现场处理时,死者家属及群众不但不听劝阻,还威胁、谩骂和阻止工作人员疏通道路交通。直至当日15时许,在县府垫付15万元的现金赔偿款后,死者家属才将尸体抬走,道路才恢复通车。16、证人简甲、曹某的证言,均证实其是司机,是2012年3月4日xx堵路事件的受害人之一,其所驾驶车辆均被堵在坡月无法通行。堵路行为对过往的车辆、行人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证人简创某某证实因堵路使其无法将旅客按时送达目的地,旅客要求退票,同时耽误了三个班次,损失几千元。17、证人杨乙、赵某某、覃某某、李乙的证言,均证实其是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其参与处理2012年3月4日发生在xx街上的交通事故。当日18时40分至23时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察结束后,要求死者家属将死者尸体移出事故现场,但死者家属要求政府部门将本案在现场立刻处理完毕。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提出50万元的赔偿金无果,后带头起哄、阻挠称,不给50万元就不把尸体抬离现场,事故车辆也不能移开,堵住该路段不让车辆通行。在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煽动下,死者家属、亲戚和附近的群众等一百余人就将尸体摆放在事故现场的公路上,搭棚摆设灵堂,并用车辆、石头、木头堵住公路,造成该路段交通完全中断,来往巴马县和凤山县的一百余部车辆被堵在该路段。该堵路事件持续21个小时,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了公、检、法、公路、交通、运管等十几个部门400余个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最后,死者家属得到15万元的赔偿款后才搬走尸体,恢复道路畅通。18、证人班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是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其参与处理2012年3月4日发生在xx街上的堵路事件。当日现场勘察结束后,交警要求死者家属将死者尸体移出事故现场,但死者家属要求政府部门将本案在现场立刻处理完毕。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提出50万元的赔偿金无果,在工作人员去做死者家属思想工作后,带头起哄、阻挠称,不给50万元就不把尸体抬离现场,事故车辆也不能移开,堵住该路段不让车辆通行。后死者家属、亲戚和附近的群众等一百余人就将尸体摆放在事故现场的公路上,搭棚摆设灵堂,并用车辆、石头、木头堵住公路,造成该路段交通完全中断,来往巴马瑶族自治县和凤山县的一百余部车辆被堵在该路段。该堵路事件持续21个小时,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了公、检、法、公路、交通、运管等十几个部门400余个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最后,死者家属得到15万元的赔偿款后才搬走尸体,恢复道路畅通。19、证人杨丙、施乙、杨丁、姜乙、杨戊、黄己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4日,在xx街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警到场处理后,死者家属因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便组织人员将巴马通往凤山的xx路段封堵。直到次日下午,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死者家属才把尸体搬走。姜乙的证言另证实是死者的大哥组织将尸体放在事故现场公路上,搭帐篷,设灵堂堵路。20、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巴马瑶族自治县xx局的工作人员,参与处理2012年3月4日xx街上堵路事件,当日20时许其到达现场,往巴马方向已堵到xx屯坡顶,当其步行到“xx”附近路段时,发现群众用木头、石头放在公路上拦路,事故现场死者家属已将尸体放在路上并搭棚在那里守灵,现场大约有200人参与堵路。凤山方向被堵的车也排得很长,两边被堵的车有200部以上。21、证人杨己、简乙、蓝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参与处理2012年3月4日xx街上堵路事件,当日20时许其到达现场,发现群众封堵交通,用木头、石头、车辆放在公路上拦路,事故现场死者家属已将尸体放在路上并搭棚在那里守灵,现场大约有200人参与堵路。两边被堵的车辆大约有100多部。公安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两次清场疏导交通,均遭到死者家属的阻挠、谩骂、甚至围攻,死者家属提出赔偿50万元,否则不予放行。2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5日凌晨5时许,其跟巴马瑶族自治县xx局罗xx等5人到xx处理堵路事件,到达现场后,经现场指挥部安排其到xx屯疏导交通。当日8时许,在现场停放尸体的地方,十几名警察被群众围攻,后有另一组警察赶到后事态才得以平息。当日10时许,领导要求其到xx街上往足拉屯新桥处,重新安排工作。先由民兵应急分队人员和警察驱散堵路群众,由其等人将拦路的木头、石头等物搬开。当警察和民兵进场时,有十几名堵路群众再次将木头、砖头丢到路上,大约200名堵路群众在现场阻碍、谩骂工作人员,道路疏通工作被迫停止。23、证人杨己、简乙、蓝某某、罗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经依法辨认,以上证人均指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是在现场闹得比较凶的人。证人李丙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经依法辨认,李丙指出堵路主要组织者是黄某甲、黄某乙等人。24、证人杨庚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2年3月4日下午在xx街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属索要高额赔偿无果后,黄某乙、黄某甲等人组织将尸体摆放在公路上,搭棚设灵堂、置放木头、车辆、石头堵路。警察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开展工作时被堵路群众谩骂、威胁。次日15时许,经政府垫付了15万元现金后,死者家属才将尸体抬走,道路才得以疏通。堵路造成100多部车辆滞留,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给过往的群众带来极大不便。25、证人李丙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2年3月4日18时许,其作为xx乡副乡长与雷xx等人到xx处理堵路事件。到达现场后,发现群众将死者尸体停放在道路中间,并用木头、石头、车辆封堵道路,参与堵路大约有200人,因堵路滞留的车辆有100多部。其到现场后与其他乡干部立刻开展工作,动员死者家属将尸体搬离现场,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恢复交通,但以黄某甲为首的死者家属称得不到50万元的赔偿,就不开通道路。县委、县政府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到场疏通道路时,堵路群众手持木头、石头等物威胁、阻挠、谩骂,疏通道路工作被迫停止。2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证实2012年3月4日17时许,在xx街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其妹黄秀合当场死亡。其是第一个到场亲戚,后黄戊、黄某乙等亲戚及很多群众到场,其参与家属和肇事司机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其便对死者家属及xx村的群众说:“肇事司机不给埋葬费或者不同意写赔偿埋葬费协议书就不拿尸体走,我们在路上搭棚守灵,不让任何车辆通过”,其他家属听其指挥留置肇事车辆在现场,将尸体摆放公路中间,并搭棚设灵堂守灵,其他群众用石头、木头等物堵路,不给其他车辆通行。期间有政府工作人员到场要求先把尸体搬走,疏通道路,但被其等家属拒绝,称得不到赔偿,绝不搬走尸体。这样做目的是给政府施加压力,帮其亲戚调解要相应的埋葬费。次日下午,其与黄某乙等人到村部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在准备达成协议时其就离开办公室组织人员将尸体搬走,让车辆通行。27、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证实2012年3月4日17时许,其弟媳黄xxxx街上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其与其他亲戚及很多群众到场,后其与黄某甲等人作为代表协商赔偿事宜,负责后事处理,因为其他人都听他们的。因跟司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其和黄某甲讲葬丧费没有解决,尸体不得搬动。后众人便将尸体留在公路上,并搭棚设灵堂,灵堂两头用石头、木头、车辆等物堵路,不给任何车辆通行。后政府工作人员与公安干警到场要求将尸体搬走,因为没有得到相关赔偿,死者亲戚和堵路群众都不听劝阻,继续在公路上守灵、堵路,坚决不让过往车辆通行。次日8时许,公安民警和相关工作人员想搬走尸体,清理现场,疏通道路,但被阻碍,双方差点打起来。当日15时许,其与黄某甲等人到村部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政府同意垫支15万元赔偿金后,其和黄某甲同意搬走尸体,其就通知外面的人组织人员将尸体搬走,堵路群众才自动疏散,让车辆通行。28、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2012年3月4日我县坡月发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处置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3月4日18时许,在巴马瑶族自治县xx乡xx街上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该大队民警从18时40分开始现场勘查,23时35分勘察结束,后要求死者家属将尸体搬走,但死者家属要求政府立即预付巨额赔偿款,并当场将该事故处理完毕,否则就堵路。要求未得到满足后,死者家属拒绝搬走尸体,阻碍民警将事故车拖离现场,并聚集200多名群众占据道路,用石头、木头拦路,致使该路段的交通陷入瘫痪,持续到次日15时许才得以疏通,滞留车辆有100多部。29、巴马瑶族自治县公路管理局出具的《关于S208线巴马甲篆乡坡月百魔洞景区路口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的汇报》,证实堵路事件造成交通堵塞约20个小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旅游景区的公共秩序。30、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关于“3.4”巴马县xx街上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并引起群众堵路事件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堵路事件造成该路段十几个小时的交通堵塞,一百多辆车滞留,给交通道路的正常运行带来极大影响,同时造成了不可估量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我县旅游产业的发展。31、巴马瑶族自治县旅游局出具的《关于百魔洞景区3月4日至5日交通事故村民堵路造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堵路事件给百魔洞景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对巴马旅游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32、巴马县汽车城乡公交公司出具的《2012年3月5日坡月事故堵路各班次损失情况》,证实该公司因该堵路事件造成经济损失5460元。33、巴马县汽车客运服务站出具的《2013年3月5日坡月事故堵路各班次损失情况》,证实该公司因该堵路事件造成经济损失6676元。34、凤山汽车总站出具的《凤山总站在2012年巴马坡月3.4交通事故中损失情况表》,证实该站因该堵路事件造成经济损失83727元。35、录像光碟两张,证实堵路事件部分现场情况和协商谈判情况。36、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在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关于参与处理该堵路事件的政府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证言、提供的书面材料能否作为定案证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参与处置该事件的工作人员亲临现场、直接接触二被告人,对案件情况有直接的了解,因此有义务作证。同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二被告人相互对立的利害关系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故黄某甲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讯问笔录由讯问人代理签字由被讯问人按手印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的问题。根据庭审中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在几份讯问笔录中其没有签字,但均已经讯问人员向其宣读笔录内容,后其在笔录上按手印。综上,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证据效力。故黄某甲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因二被告人堵路行为造成交通堵塞时间计算的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现场勘察结束后,应清理现场、恢复交通。虽然二被告人在现场勘查期间便指挥、煽动他人堵路,但此时因为现场勘察还没有结束,车辆也无法通行。因此二被告人堵路造成交通堵塞的时间应从现场勘察结束时开始计算。故二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二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问题。1、主观上,二被告人为了使其亲戚得到相关赔偿而故意组织堵路,主观故意明显。二被告人供述中对此也供认不讳,所有证人的证言均可证实故意堵路给政府施加压力的事实。从堵路事件中的谈判及得到政府垫付赔偿款后即将尸体搬离现场,恢复交通的各种客观现象也可以反映出二被告人主观上出于故意。2、客观上,二被告人指挥家属将尸体摆放在路中间,搭棚守灵,煽动群众堵路,其等家属阻碍工作人员清理现场、疏通道路,其他堵路群众威胁、谩骂、抗拒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笔录及证人白甲、白丁、施甲、韦某某、黄丁、白丙、黄戊、杨乙、赵某某、覃某某、李乙、班某某、杨庚、李丙的证言均可证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不仅要对自己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且对其煽动的堵路群众抗拒、谩骂、威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也要承担责任。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二被告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且是聚众堵路的首要分子,具备本罪主体条件;4、该堵路行为造成省道交通瘫痪长达十几个小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侵犯了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道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综上,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故二被告人的辩解观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二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二被告人在尚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是自首。其在庭审中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行为。故黄某乙的辩护人该辩护观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是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给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8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乙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王丰贤代理审判员:韦崇涛人民陪审员:王晓梅
书记员:罗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