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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陆╳╳、陆╳╳、陆╳╳、陆╳╳、陆╳╳、与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巴法执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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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陆xx,女,1949年2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乡龙威村。申请执行人陆xx,女,1974年12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乡龙威村。申请执行人陆xx,女1982年3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乡龙威村。申请执行人陆xx,女,1968年8月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申请执行人陆xx,男,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乡龙威村巴王屯。被执行人罗xx,男,1968年8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乡岩廷村。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巴执字第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国立审判员:陈庆党审判员:莫卫修

书记员:韦安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