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玉明。申请执行人陈雄蜂。申请执行人陈雄兵。申请执行人陈玲玲。被执行人蒋元明。被执行人蒋秀林。被执行人蒋爱林。
本院在执行蒋玉明、陈雄蜂、陈雄兵、陈玲玲与蒋元明、蒋秀林、蒋爱林其他民事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兴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陈豪龙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