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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玉明、陈雄蜂等与蒋元明、蒋秀林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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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玉明。申请执行人陈雄蜂。申请执行人陈雄兵。申请执行人陈玲玲。被执行人蒋元明。被执行人蒋秀林。被执行人蒋爱林。

本院在执行蒋玉明、陈雄蜂、陈雄兵、陈玲玲与蒋元明、蒋秀林、蒋爱林其他民事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兴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陈豪龙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