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格雷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林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格雷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桂林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已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王剑审判员:陈豪龙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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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格雷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林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格雷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桂林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已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王剑审判员:陈豪龙
书记员:张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