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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九明与蒋财金、罗文玉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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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九明。被执行人蒋财金。被执行人罗文玉。

本院在执行蒋九明与蒋财金、罗文玉其他民事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财金、罗文玉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这第6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陈豪龙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