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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2)东执字第77-1号查封裁定书

(2012)东执字第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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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黎永东,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卜才威,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卜才威位于东兴市东兴镇大平路120号新世纪国际旅游商贸城有房屋(商品房按揭)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卜才威位于东兴市东兴镇大平路120号新世纪国际旅游商贸城房屋(商品房按揭)一套。二、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黄剑波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