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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东执字第100号查封房屋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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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颜从伟,男,住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被执行人林振南,男,住东兴市东兴镇。

申请执行人颜从伟与被执行人林振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防市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振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振南有位于东兴市东兴镇房屋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林振南的位于东兴市东兴镇房屋一栋。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黄剑波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