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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2013)东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

(2013)东行初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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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东兴市马路镇竹围村那赖组。诉讼代表人何XX,组长。原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马路镇竹围村人,务农。共同委托代理人韦XX,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制办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兴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X,市长。委托代理人邓XX,东兴市国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叶XX,东兴市国土局干部。第三人东兴市马路镇竹围村那新组。诉讼代表人何XX,组长。委托代理人王XX,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兴市马路镇竹围村那赖组、何XX不服被告东兴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东政处(2012)6号《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马路镇竹围村大凹窝岭权属纠纷问题的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兴市马路镇竹围村那赖组、何XX与第三人东兴市马路镇竹围村那新组自愿和解并达成协议,原告东兴市马路镇竹围村那赖组、何XX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兴市马路镇竹围村那赖组、何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兴市马路镇竹围村那赖组、何XX负担。

审判长:唐上裕代理审判员:林新宇人民陪审员:利艳

书记员:李青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