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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东刑初字第177号被告人裴文方、裴世灵、梁文涛偷越国境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3)东刑初字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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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文方(BuiVanPhu0ng),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京族,越文十二年级文化,务农,住越南××市××县××社××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容本良,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裴世灵(BuiTheLinh),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京族,越文十二年级文化,无业,住越南××市××县××社××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江志伟,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文涛(Lu0ngVanTha0),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京族,越文十二年级文化,无业,住越南××市××县××社××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成武,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韦晓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

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文方、裴世灵、梁文涛犯偷越国境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苏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文方及指定辩护人容本良,被告人裴世灵及指定辩护人江志伟,被告人梁文涛及指定辩护人王成武到庭参加诉讼,翻译人韦晓光出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裴文方、裴世灵、梁文涛三人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从越南芒街码头结伙偷渡进入中国东兴市境内,意图前往中国广东打工,后三人搭乘车牌号为“桂N063**”的班车前往钦州途中,被东兴市横江检查站执勤官兵查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3月21日13时05分许,他驾驶的“桂N063**”客车从东兴开往钦州,途经东兴横江检查站时,被查出车上有无合法入境手续的越南人。2、被告人裴文方、裴世灵、梁文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了2013年3月21日13时05分许,被告人裴文方、裴世灵、梁文涛三人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从越南芒街市码头结伙乘船偷渡进入中国东兴市境内,后搭乘车牌号为“桂N063**”的班车前往钦州,途中被东兴市横江公安边防检查站执勤官兵查获的事实。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裴文方、裴世灵、梁文涛能够相互辨认出2013年3月21日13时一同偷越国境的同行人员。4、辨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裴文方、裴世灵、梁文涛认出三人非法入境的地点位于东兴市马路镇北仑河边的码头,三人搭乘客车欲前往广东的地点位于东兴市汽车站。5、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3月21日13时05分许,广西东兴市横江公安边防检查站执勤官兵对一辆车牌号为“桂N063**”的客车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车上有三名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越南人,后依法将三人押解回站调查。6、越南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裴文方、裴世灵、梁文涛有越南身份证及具体身份信息。7、身份核查结果证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照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南宁总领事馆,证实被告人裴文方、裴世灵、梁文涛三人均为越南国籍。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文方、裴世灵、梁文涛违反中国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裴文方、裴世灵、梁文涛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分别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裴文方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附加驱逐出境;二、被告人裴世灵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附加驱逐出境;三、被告人梁文涛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附加驱逐出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念明审判员:吕智德代理审判员:龙剑

书记员:朱晓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