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胜莲,女,住东兴市。申请执行人杨有娟,女,住东兴市。申请执行人陈绍辉,男,住东兴市。申请执行人陈绍朗,男,住东兴市。申请执行人陈绍亮,男,住东兴市。申请执行人陈绍舫,男,住东兴市。申请执行人陈绍玲,女,住东兴市。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绍朗,男,住东兴市。被执行人:东兴联友进出口有限公司,住东兴市。法定代表人:孟凡山,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胜莲、杨有娟、陈绍辉、陈绍朗、陈绍亮、陈绍舫、陈绍玲与被执行人东兴联友进出口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了(2012)防市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向申请人支付被执行人2010年11月30日抵押于本院的担保金30万元,被执行人东兴联友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向申请人支付剩余案款815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防市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祯奇执行员吕智德执行员吴祖环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