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东执字第109-3号终结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09-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钟源高,男,1979年9月8日出生,广西灵山县人,汉族。

被执行人钟源高没收脏款及犯罪工具强制处理一案,本院(2012)东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已生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庭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东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本院决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东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黄剑波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