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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东执字第84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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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兴市辉达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锋,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杏兰,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委托代理人:蔡始军,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东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6日以(2012)东执字第11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杨杏兰所有的位于兴市北仑大道辉达国际广场铺面两间,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杨杏兰所有的位于兴市北仑大道辉达国际广场的铺面两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吴祖环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