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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珠海华夏阳光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增国执行裁定书

(2013)珠金法执字第4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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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夏阳光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益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增国,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537。委托代理人龙会明,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霄,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增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华夏阳光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人民币63,4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85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陈增国的银行存款,金额暂以人民币64,251.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方建航

书记员:胡晓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