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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再审 · 2013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陈鹿潭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13)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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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委托代理人韩磊,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昌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鹿潭,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815。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7月27日对陈鹿潭作出的珠国土金罚字(2012)10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

2013年3月20日申请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其执行珠国土金罚字(2012)10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桂春玲审判员:邓在闲人民陪审员:曾恩良

书记员:谢潇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