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赵洁萍,局长。委托代理人邱丽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霍健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彭俊光,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8910。被执行人潘艳红,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8924。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7月31日对彭俊光、潘艳红作出的珠金计生征决字(2012)第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2013年3月29日申请人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其执行珠金计生征决字(2012)第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伏峰审判员:桂春玲人民陪审员:余春媛
书记员:谢潇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